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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办案说情过问和打探案情报告制度
发布时间:2016-12-13

执法办案说情过问和打探案情报告制度

 

第一条  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,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人情案、关系案、金钱案,影响公正执法办案,有效防止和减少对执法活动的干扰,维护司法公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》、《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》、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本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  本制度所称检察人员指本院公务员、政府雇员、合同工。

第三条   执法办案说情、过问和打探案情报告制度是指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,有关人员非经正式、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过问、打探案情,或向检察人员请托为涉罪人开脱、减轻罪责,检察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报告,并如实填写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说情、过问和打探案情报告登记表》,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制度。

非经正式、正当途径和方式是指当事人及近亲属、法定代理人、律师、请托人,不依法律程序,私下通过各种关系途径向办案人员打听案情或宴请办案人员、向办案人员赠送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,或变相方式邀请办案人员及其家属免费旅游、免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或予以其它许诺等。

第四条   检察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,严守办案纪律,不得以案件线索或有关案件情况作为条件与当事人进行交易。做到不该问的不问,不该说的不说,不相互打听案情。

第五条   检察人员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说情、过问和打探案情,应当报告:

(一)有关单位、团体或个人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,律师、亲友的;

(二)向办案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计划、侦查方案、秘侦手段,证据掌握情况以及举报人、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的;

(三)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,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宴请或私人旅游活动,事后才知晓的;

(四)在办理婚丧等事宜时,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、近亲属及朋友赠送钱物,事后才知晓的;

(五)向检察人员打听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等情况的;

(六)向检察人员打听证人的姓名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、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;

(七)在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阶段,向办案人员或相关人员打听案件事实、证据的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;

(八)非办案人员打听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;

(九)检察人员之间相互为案件请托,对案件进行过问、打探或说情,或以其它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,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;

(十)其他情形的说情、过问或打探。

第六条  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遇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,应在三日内填写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说情、过问和打探案情报告登记表》,并向有关领导报告。案件承办人、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检察人员报分管院领导;党组成员报检察长;检察长报党组。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说情、过问和打探案情报告登记表》按程序签署意见后,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。

第七条   对于报告的内容,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以保密,并及时向检察长报告。

第八条   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,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,一经发现,纪检监察部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,情节较重的,依照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四十一条、五十一条、五十二条规定处理。

第九条  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存入检察人员个人廉政档案,并作为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及提拔晋升的依据之一。

第十条   本制度由本院纪检组、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 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 

 

 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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