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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会区财政局限时办结制
发布时间:2012-12-13

第一条 为改进财政机关工作作风,保证政令畅通,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,树立机关良好形象,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,结合本单位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财政局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政局咨询、办理行政许可证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,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标准,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。

第三条 财政局各股(室)、属下单位(以下统称为“股(室)”)均适用本制度。

第四条 限时办结遵循准时、规范、高效、负责、便民的原则,各股(室)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。

第五条 结合本股(室)实际,限时办结时限规定为:

(一)对市财政局、区委、区人大、区政府、区政协、区纪委、局党组交办的或局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(含公文),有时限规定的,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。

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,按照高效、务实、便捷的原则进行办理。

预算管理、资金拨付、会计管理、投资评审、政府采购管理、票据管理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事项办理时限,按照本局服务承诺时限办理。

(二)对重大、紧急事项,应特事特办、急事急办、随到随办。

1、重大自然灾害、生产安全、抗灾抢险、群体性上访、社会不稳定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,应在收到文件或相关电话起24小时内办理完毕,最迟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。

2、紧急情况下,可在向局领导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,事后补办补齐相关手续。

(三)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,受理后即时答复或请相关股(室)予以答复;不能即时答复的疑难问题,在请示汇报后,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。

(四)如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股(室)交叉办理的事项,则由主办股(室)牵头在限时内办理完毕。

(五)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,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,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作出相应的处理。

第六条 以上五类事项,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,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,须向有关领导报告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,应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反馈服务对象。

第七条 关于限时办结的责任人界定分为以下几类:

(一)需办理的事项,如交办到相关股(室)办理,则相关股(室)的具体经办人员及股(室)负责人为责任人。

(二)在办理交叉事项时,主办股(室)具体经办人员和股(室)负责人为责任人。

(三)需办理的事项,如呈送到分管领导,则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;如分管领导外出,协管领导或交叉联系领导为责任领导。

第八条 因各股(室)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时办结:

(一)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;

(二)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;

(三)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;

(四)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服务对象。

第九条 本局实施的限时办结制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服务对象认为财政局各职能股(室)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,有权向新会区财政局监督办投诉。

投诉电话:07506668041

第十条 本制度所包含的限时办结事项达到问责条件的,按照《新会区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》执行。
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新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OO年十月二十日

 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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